CEPA服貿第二份修訂 撤須在港經營3年要求 灣區推港資港法 企業北上門檻降
- 2024年10月10日
- 至於港府及律師會一直爭取的「港資港法港仲裁」,原意是於大灣區運作的港資企業簽訂合同選用香港法律和香港作為仲裁地。






